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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集體管理概念
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擁有著作權(版權),但是在作者實現他的著作權的過程中,有些權力是靠作者自身無法去實現或者很難實現,例如:歌曲的詞曲作者對他們的作品擁有機械表演權---即授權他人通過唱機、錄音機、廣播設備、電視設備等方式公開表現他們的作品,包括在舞臺上
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擁有著作權(版權),但是在作者實現他的著作權的過程中,有些權力是靠作者自身無法去實現或者很難實現,例如:歌曲的詞曲作者對他們的作品擁有機械表演權---即授權他人通過唱機、錄音機、廣播設備、電視設備等方式公開表現他們的作品,包括在舞臺上的表演、電視和廣播節(jié)目中的播放、公共娛樂場所使用音樂作品、乃至在網絡上的作品使用。但在實踐中,他們的作品一經發(fā)表之后,詞曲作者就失去了再授權的機會,也沒有可能通過談判獲得應有的報酬。歌唱、戲劇表演者對他們的表演權的控制,文字作品的作者對他們作品的復制權的控制都有類似的情況。另一方面,許多作品使用者通常要大量地、長期的使用數以百計、千計,甚至更多的作者的作品,對他們來說,尋找大量作者一一取得使用其作品的授權并對作者一一支付報酬是做不到的。
國內外實踐證明,解決此類問題,采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形式進行管理是比較有效的辦法。集體管理組織代表作者向作品使用單位集體授權,向作者使用單位收取報酬并分配給著作權人。作者保護了自己的權著作權,作品使用單位也免去了尋找作者的困難,提高了經營的效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實際上起著溝通作者與作品使用者的橋梁作用。在西方,著名的集體管理組織已經運行了上百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目前比較著名的國際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有國際唱片業(yè)協(xié)會(IFPI)、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xié)會聯(lián)合會(CIISAC)、國際復印權組織聯(lián)合會(IFRRO)等。在中國,直到80年代,集體管理組織才被引進國內。目前,國內已有的版權集體管理機構是成立于1992年的中國音樂著作家協(xié)會。